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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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保保險費由本會洽商承保機構定之。 前項保險費,由本會補助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投保僑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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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僑保保險費由本會與承保機構達成協議確定。保險費的一半由本會補助,另一半由投保的僑生自行支付。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不在本文範圍內,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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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