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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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保保險費之給付,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會補助部分,於每學期僑生入學註冊後,憑學校在學僑生名冊一次交付承保機構。 二、僑生自行負擔部分,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在每學期入學註冊費用內,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 三、學校代收之保險費,於註冊完畢後一個月內,由承保機構備具領據,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並將僑保證填交學校轉發投保之僑生。 遲到註冊之僑生,由學校函轉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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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可以釐清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4條的內容和規定。該條款主要關於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的給付方式,具體如下: 一、本會補助部分:在每學期僑生入學註冊後,學校將學生的名冊交給承保機構,承保機構將向學校支付相應的補助款項。 二、僑生自行負擔部分: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在每學期入學註冊費用中,應包括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並由學校代收。 三、學校代收的保險費用:學校在註冊完畢後的一個月內,承保機構應提供領據給學校,學校收到領據後,可以直接向承保機構領取保險費用,同時將相關文件轉交給承保機構,確保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及時收到補償。 對於遲到註冊的僑生,學校可以以書面方式通知承保機構,按照前述的規定進行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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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