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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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機構應在各僑生就讀學校之所在地特約設備完善之醫院,為參加僑保之僑生診療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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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6條的規定,承保機構應在各僑生就讀學校所在地設立完善的特約醫院,為參加僑保的僑生提供診療傷病的醫療服務。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僑生保險辦理要點》。根據該文件,承保機構應與各僑生就讀學校合作,設立特約醫院,以提供傷病醫療服務給參加僑保的僑生。這些特約設備完善的醫院應符合相關的醫療資格和條件,以確保僑生可以獲得適切的醫療照顧。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某大學位於台北市,該大學有一個與承保機構合作的特約醫院,為參加僑保的該校僑生提供傷病診療服務。該特約醫院擁有現代化的醫療設施和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員,以確保僑生可以獲得高品質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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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