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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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商請內政部及外交部經由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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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15-1 條,主管機關在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時,可以向內政部和外交部商請提供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以透過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 參考資料: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5-1條,主管機關可以與內政部和外交部進行連結,以提供相關資料。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33)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08 增訂)
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商請內政部及外交部經由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人格權之精神,並考量實際業務需要,爰增訂得商請內政部及外交部經由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資料之法律依據;相關執行細節另於施行細則中予以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412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人格權之精神,並考量實際業務需要,爰增訂得商請內政部及外交部經由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資料之法律依據;相關執行細節另於施行細則中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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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