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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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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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15 條,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格式及應記載的事項由主管機關來定。在這個上訴案例中,華僑身分證明書的內容僅止於證明周錦輝具有華僑身分,並與國民身分證無異。这表明根据該條例的規定,會將華僑身分證明書視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其他相類證書」的一種,而不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的一種。由此可知,該條例並未明確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格式和應該記載的事項。而在這個案例中,對於被告變造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指控,法院認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違反了該法條的適用法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之訂定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6 制定)
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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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