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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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應收取證明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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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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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6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應收取證明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應收取證明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11126 制定)
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應收取證明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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