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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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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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僑居國外的國民。然而,若身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香港居民身分、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該條例。 相關參考範例是在大陸地區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的人都不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這意味著這些人在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時,不符合該條例的適用範圍。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6 制定)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所稱僑居國外國民,係指旅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按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之相關事務係分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上開地區鑒於其特殊定位,已非僑務委員會所屬之僑務轄區;因此,本條例爰排除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之適用。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一詞,係參照護照條例第九條用語。 四、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五、所稱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 持有名詞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所稱僑居國外國民,係指旅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按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之相關事務係分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上開地區鑒於其特殊定位,已非僑務委員會所屬之僑務轄區;因此,本條例爰排除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之適用。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一詞,係參照護照條例第九條用語。 四、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五、所稱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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