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了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維護方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同時,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應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根據這些規定,僑務委員會負責管理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按照相應的規定執行相關工作。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需要查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相關規定才能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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