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根據該問題的資訊,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後,該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實施情形。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確保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有效實施。在一個月的期限內,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提交一份提出計畫實施情形的書面報告。報告可能包含該機關在實施計畫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所遇到的困難以及計畫達成的成果。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維護上有一個明確的計畫並且有效地執行。通過要求機關在一個月內提交實施情形報告,僑務委員會可以監督並確保機關按計畫進行,以確保資通安全的遵守和保護。 雖然在提供答案時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但這是根據原文所能得出的基本解釋和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