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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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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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基準法第12條規定,國防部組織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根據該法條,行政院可以透過發布命令來確定國防部組織法的生效日期。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具體提及行政院是否已經發布命令確定組織法的施行日期,因此不能給出具體的回答。
立法沿革 3 版
(0591030 制定)
軍法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法政策、制度之規劃、建議事項。 二、關於預防官兵犯罪、推行軍法教育及輔導軍人、軍眷民刑訴訟事項。 三、關於軍法及監獄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四、關於各級軍法業務及監獄行政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將級人員與本部及直屬單位官兵犯罪案件之偵查、起訴及審判事項。 六、關於初審、覆判及非常審判事項。 七、關於再議及抗告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軍法疑義解答及其他有關軍法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軍法局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得陳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軍事機構或置工作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本條明定國防部得陳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軍事機構或置工作人員。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軍法局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本條明定國防部得陳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軍事機構或置工作人員。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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