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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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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國防部的各職稱(包括官等和職等)及員額應另行以編制表明確。其中,文職人員的任用人數不得少於預算員額的三分之一。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防部的組織和人員配置能夠達到預算規劃的要求,並保證文職人員的人力資源充足。例如,如果國防部的預算員額是300名,則根據這個法條,文職人員的任用人數不得少於300的三分之一,即100人。這樣可以確保國防部具備足夠的文職人員來執行相關的職責和任務。

立法沿革 3

(0591030 制定)

主計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軍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軍預算、會計、內部審核、統計分析、管理設計業務之督導推行事項。   三、關於國軍財務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國軍電子資料處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國軍主計人員之考核及任職之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立法理由規定主計局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設研究發展機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11123 全文修正)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增列本條重申將另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91030 制定)

規定主計局之職掌。

(08901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11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增列本條重申將另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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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