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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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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後備軍人會為執行本通則第三條所列各項任務,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視任務需要,將會員編為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12條規定,縣(市)後備軍人會為執行各項任務,可以成立委員會並可以將會員編為小組。具體來說,這意味著縣(市)後備軍人會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工作任務的性質,組織各種不同的委員會,並且可以將會員劃分到小組中,以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本身,並且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可以舉例一個情境:例如,在某個縣(市)後備軍人會中,他們可能會設立各種不同的委員會,如教育委員會、福利委員會、訓練委員會等,並將相關的會員分配到不同的小組中,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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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12 條規定:「縣 (市) 後備軍人會為執行本通則第三條所列各項任務,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視任務需要,將會員編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