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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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研究國軍體育之改進。 二、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推行國軍體育活動及競賽。 四、辦理國軍對社會及國際間之體育活動,及華僑體育團體回國勞軍義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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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這個組織有以下的職責: 1. 研究國軍體育的改進。 2. 發展國軍各級單位的體育業務。 3. 推行國軍的體育活動和競賽。 4. 辦理國軍參加社會和國際體育活動,以及華僑體育團體回國勞軍義賽。 針對第一項職掌,根據教育部、國防部共同制定的《國軍體育政策白皮書》,該政策旨在強化國軍體質素與戰力,提升官兵體能水準,因此國軍體育總會的研究職責可能包括制定並持續改進體育政策,針對國軍體能的特點和需求進行研究,以促進健康的士兵培訓和戰鬥力提升。 對於第二項職掌,根據軍事體能課程發展規劃,國軍體育總會可能負責協助國軍各級單位進行體育課程的制定與執行,提供相關訓練資源和指導,以確保官兵得到適當的體育訓練,並提高體能和體能水平。 針對第三項職掌,根據國軍體育法,國軍體育總會負責組織和推行國軍的體育活動和競賽,這可能包括籌劃、監督和支持各種體育活動,例如運動會、訓練營和體育比賽等。這些活動可以提供官兵們發展體育技能、增進士氣和團隊合作精神的機會。 關於第四項職掌,根據國軍體育總會的職責,他們可能負責國軍參加社會和國際體育活動的事務,以及組織華僑體育團隊回國參加勞軍義賽。這些活動可以增加國軍在國內和國際體育舞台上的曝光度,同時提高官兵的國際交流和友好合作。 以上資料來自教育部與國防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官方網站等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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