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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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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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規定,該委員會可因業務需要,向行政院報請核准設置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在本條例所規定的人數限制內進行調配。這意味著該委員會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其他委員會,並且在進行人員調配時必須遵守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限制。 以最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期:2019年1月23日)為基礎,可以了解到第17條規定的內容是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業務需要下,能夠向行政院報請核准設置各種委員會。同時,在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調配時,必須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限制。此外,根據這一條款所提及的人員調動,可以肯定該組織有權根據業務需要進行人員的調整和分配。 這一條款的舉例可以是,如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現需要在特定領域進行專門的輔導工作,例如退伍軍人提供創業指導服務,該委員會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核准設置一個創業輔導委員會。在設置這個委員會時,該委員會可能需要調用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進行運作,這些工作人員的數量必須在法規所定的員額範圍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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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