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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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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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依據業務的需要設立附屬的事業機構。該組織的擬訂和核定程序是由行政院核准之後,由該會來進行。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可能有關於退輔會設立附屬機構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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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