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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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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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11條,該處設有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負責機械作業的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儲等業務。其編制包括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等職位。此外,該處也設有人事室、政風室和會計室,相應地配備有主任、組員、會計主任、稽核等人員,負責人事管理、政風業務、歲計、會計及統計等相關事務。 舉例來說,機械修配調度總廠可能聘用了一位廠長、一位副廠長、三位組長、一位室主任、一位工場主任、一位倉庫主任、兩位正工程司、兩位副工程司、兩位分析師、一位醫師、兩位幫工程司、兩位管理師、十位工程員、十位監工員、一百位組員、二十位辦事員和三十位助理監工員等人員。 以上資料引自: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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