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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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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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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9 條,該機構可以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且可以調兼編制員額內所需的人員。這表示該機構在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務時,可以成立委員會並調動內部編制員額內的人員擔任該委員會的工作。例如,如果該機構需要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的評估和監管工作,可以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從編制內調動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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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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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9 條規定:「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