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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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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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18條,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的員額編制應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報請輔導會核准後遴用。這表示該部門的職員編制數量必須根據實際需求經輔導會的核准方能進行招用。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查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法規,特別是該部門的組織條例以及相關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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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