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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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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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17條規定了該處及所屬機構的人事遴用原則。除了技術專業人員以外,其他職員應由退除役官兵擔任,如果無適當的人選,可以另行遴派外部人士。這意味著在該處中,退除役官兵具有優先遴選的權利,優先於其他人選。這條規定確保了退除役官兵在該機構中的就業機會。 範例參考:如果該處遴選一位高階職位的職員,根據這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將會優先考慮,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退除役官兵時,才會考慮其他人選。例如,如果有一位退除役將軍適合該職位,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將被優先考慮。如果找不到合適的退除役官兵,則可以遴派外部人士擔任此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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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