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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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及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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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6 條的規定,該規程對於本處及其所屬機構的職稱官等和員額的設定,必須參照編制表的規定進行。各職稱的職等則按照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進行劃分。 這表示該組織的職位以及官等都需要根據編制表和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例如,如果編制表規定某一職位為高級職位,則該職位將被劃分為高級職等。這些表格中所列的職稱和官等都將對組織中的員工等起到指導和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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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