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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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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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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5 條,該處所屬的各類工廠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以任務編組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並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的地名。工場設有主任,而作業站設有站長,這兩個職位可以兼任,所需的人員則根據編制員額進行調配。具體的範例資料暫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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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5 條規定:「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