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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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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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14條的規定,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為了辦理各項工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的分處、施工所、施工站。這些部門通常以工程的性質或所在地的地名作為名稱。施工處、所屬的分處、施工所各設主任、副主任,施工站則設站長,這些職位通常兼任。施工處可以再分設組室辦事,所屬的分處可以再分設分課辦事。人員的編配根據編制員額進行,當工程完成時,相應的部門會被撤銷。 例如,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因為要在國外進行工程,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組設國外辦事處並冠以所在地地名,例如「美國工程處」。該辦事處可以設站長並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並可再分設組室辦事。當該工程完成後,相應的辦事處會被撤銷。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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