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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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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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3 條,該處可以設立員工訓練中心,並明確了中心的編制職位及相關業務。其中,人事室負責人事查核業務,政風室負責政風業務,會計室負責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此條款提供了該處組織架構的詳細描述,並確定了各職位的職責分工和業務範疇。 範例: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規定,該處設置了員工訓練中心,其中政風室主任負責處理與政風相關的業務,例如處理行政倫理事宜、反貪污等。人事室則負責管理人事查核業務,包括招聘、考核、晉升等事務。另外,會計室的職責則是負責該處的財務管理與統計工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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