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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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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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3條,該處的處長負責綜理處務,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業務。這表示處長是負責整個處的日常運作和管理,而副處長則是在處長的協助下,負責協助處理業務。根據這項法規,處長和副處長都是該處內核心的職位,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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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