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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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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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的規定,本處的總工程司和主任秘書負責策劃、推進、審核和督導工程和行政業務。副總工程司則協助處理相關的工程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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