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之審查應作綜合之結論後再簽請核定,其應修正或補充之處均應以最迅之方法與申請機構,逐項解決,以爭取時效。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11條,對於計畫的審查應先進行綜合性的結論,然後再提交核准的簽請。如果有需要修正或補充的地方,應儘快與申請機構進行逐項解決,以確保時效性。該辦法的具體適用情形我暫時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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