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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二章 申請

§ 4–74

4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5
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必要之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6
申請機構須特別注意時效,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計畫審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所需之時間,提前辦理申請,不得藉詞申請審查時太久而擅自先行辦理。
7
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