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4條是指當各機構為了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需要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備做重大的擴充改良以提高生產力時,應詳加研究並慎重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應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的計畫並提交會審查,經過核定後才能進行相關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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