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俟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5條,計畫書應附各項表格且不得缺少。然而,除了必要的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和施工說明外,其他機器設備的採購或製造應盡量避免指定廠牌。如果必須指定廠牌,則應另外附上相應的理由和詳細說明,或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如果有必要指定特定廠牌,必須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該廠牌為同等品。同樣地,招標文件應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在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政府機關在審標或發還押標金時應注意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等。(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行為態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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