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須特別注意時效,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計畫審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所需之時間,提前辦理申請,不得藉詞申請審查時太久而擅自先行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6條,申請機構在申請審查時應特別注意時效。申請機構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的日期來計算整個計畫審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相關程序所需的時間,並提前辦理申請。申請機構不得以申請審查時間過長為理由,擅自提前進行相關程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申請機構在進行擴增設備時,要合理核算所需的時間,避免因申請程序耽誤而導致違規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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