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7條,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考慮以下事項: 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計畫應考慮與政府的經濟發展計畫相關性,例如計畫是否有助於政府所制定的經濟目標。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計畫應考慮其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的貢獻,例如計畫是否能提供就業機會給退除役官兵,並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計畫應明確說明所需資金的籌措方式,包括來自政府、企業合作、貸款等來源。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計畫應說明所需技術人員的遴選與訓練方式,確保有足夠的專業人才參與計畫的實施。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計畫應包括增添設備的市場調查,評估該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帶來的經濟效益的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計畫應包括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的調查,並評估相關產品的市場情況。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計畫應評估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並推算回收投資所需的年限。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民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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