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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四章 考核

§ 13–153

13
凡未經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14
核定之計畫,申請機構應即按照預定進度實施並加以管制,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隨時加以考,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
15
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詳加考,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