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定之計畫,申請機構應即按照預定進度實施並加以管制,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隨時加以考核,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14條,核定的計劃一旦被批准,申請機構應立即按照預定的進度進行實施並加以管制。同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應該隨時進行考核,並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請機構按計劃實施並獲得適當的監督和支援。例如,如果一家機構計劃擴大生產線,根據這項法規,該機構需要按照核定的計劃進行實施,並接受主管單位的考核和監督。如果該機構未按計劃進行實施或未能達到預期的成果,主管單位可以提出改進意見或要求該機構進一步配合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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