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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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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經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13條,該法規規定凡未經核准的計畫,無論機構是否有資金,都不得先行進行。如果有違反此規定,該機構的首長、經辦主管和主辦會計人員都要分別承擔責任並接受相應的處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擴增設備的計畫獲得嚴格的審核和控制,以防止未經核准的行為和財務風險。 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不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對該法條的解釋。因此,不能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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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 13 條規定:「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