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13條,該法規規定凡未經核准的計畫,無論機構是否有資金,都不得先行進行。如果有違反此規定,該機構的首長、經辦主管和主辦會計人員都要分別承擔責任並接受相應的處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擴增設備的計畫獲得嚴格的審核和控制,以防止未經核准的行為和財務風險。 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不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對該法條的解釋。因此,不能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