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詳加考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第 15 條,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提出一年內的績效報告,該報告將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詳細考核。若績效表現優良則會得到獎勵,但若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且沒有人力無法控制的因素時,機構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提出補救辦法。若情節重大,應對相關責任追究。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在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未能達到預訂的績效目標,而沒有任何人力無法控制的原因,則該機構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提出相應的補救辦法,以改善績效表現。如果疏忽或不當管理導致情節嚴重,負責該計畫的相關人員應負有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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