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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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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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2條,該部負責以下事項: 1. 政治作戰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2. 監察、艦艇檢驗、軍醫和法律事務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3. 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和教育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4. 軍事情報分發和運用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5. 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和協助災害防救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6. 後備動員事務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7. 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和軍種專用後勤整備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8. 建軍政策和武器系統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9. 通信電子資訊和主計業務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10. 其他事務的規劃、督導和執行。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案例,例如附件1中的艦艇常規之艦長職責及外宿假規定,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到海軍司令部的職權範圍內的軍事紀律和艦艇管理。透過這些規定和案例,海軍司令部可以制定相關的規劃,督導和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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