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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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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海軍司令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處、室,並且可以進行分組或者成立中心來進行辦事。這意味著海軍司令部可以組織自己的部門和組織,以有效地執行他們的任務和業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法規集,國防部網站 (https://law.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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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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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