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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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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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第 3 條,海軍司令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處、室,並且可以進行分組或者成立中心來進行辦事。這意味著海軍司令部可以組織自己的部門和組織,以有效地執行他們的任務和業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法規集,國防部網站 (https://law.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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