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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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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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第4條,國防部主計局設有政策計畫處、歲計處、財務會計處、內部審核處、特種基金處、統計處和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等單位,各單位負責處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可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分科辦事。此外,國防部根據軍事需要,可以在本條例所定的員額範圍內核定減少或增設其他必要的單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 2019年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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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