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參謀本部負責以下事項: 1. 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 參謀本部制定國軍訓練政策、制度、計劃和作業程序,並指導和執行聯合作戰訓練和兵棋系統的運用。同時,參謀本部也負責指導和執行國軍準則的發展政策。 2. 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 參謀本部負責執行國軍的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和軍事教育。 3. 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 參謀本部規劃和執行軍事情報的蒐集和研判工作。 4. 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 參謀本部規劃建立國軍的建軍備戰需求,並提出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的建議和執行。 5. 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參謀本部規劃和執行戰備整備工作,並擬定和執行作戰序列和作戰計劃。 6. 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 參謀本部負責軍隊的部署運用、訓練,以及協助反恐制變和災害防救的規劃和執行。 7. 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 參謀本部規劃和執行後勤管理,以及裝備和補給品的分配和運用。 8. 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 參謀本部規劃和執行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和資訊戰的工作。 9. 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 參謀本部提供後備部隊運用方面的指導,並協助後備部隊的編組、管理和召集訓練。 10. 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參謀本部負責其他與軍隊指揮有關的規劃和執行事項。 綜合上述規定,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主要涵蓋了國軍軍訓、部隊指揮管理、人事勤務、軍事情報、戰備整備、後勤管理、通信電子戰、後備部隊運用等多個範疇。
立法沿革 2 版
(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參謀本部之權限職掌。
(1100521 修正)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爰修正原第十三款,並將其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原第二款整併至第一款;將原第五款、第六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整併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謀本部之權限職掌。
一、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爰修正原第十三款,並將其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原第二款整併至第一款;將原第五款、第六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整併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原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