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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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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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3條規定,參謀本部負責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且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設置次長室,同時也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分設處和中心辦事。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防部相關的內部文件或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立法理由一、參謀本部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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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制定)
一、參謀本部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訂定本條,以為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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