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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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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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的機構,可以設立特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以及部隊。其組織架構需要按照編組裝備表來訂定。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參謀本部可以按照特定需求設立不同的機構和部隊,以便有效執行軍隊指揮的任務。編組裝備表則是參謀本部根據實際需求制定的組織架構規範,用來確定機構的編制和裝備配置。 這意味著參謀本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特定的機構和部隊,並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其組織架構。這樣做有助於提高軍隊指揮和執行的效率。
立法沿革 1 版
(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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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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