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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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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的機構,可以設立特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以及部隊。其組織架構需要按照編組裝備表來訂定。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參謀本部可以按照特定需求設立不同的機構和部隊,以便有效執行軍隊指揮的任務。編組裝備表則是參謀本部根據實際需求制定的組織架構規範,用來確定機構的編制和裝備配置。 這意味著參謀本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特定的機構和部隊,並根據編組裝備表來確定其組織架構。這樣做有助於提高軍隊指揮和執行的效率。

立法沿革 1

(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1127 制定)

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爰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所屬機構及部隊之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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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