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有權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移交給其他被他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確保了檢察長對下級檢察官的指揮權和監督權。這允許檢察長根據需要調度和分配工作,以確保有效執行檢察任務。 參考資料: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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