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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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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有權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移交給其他被他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確保了檢察長對下級檢察官的指揮權和監督權。這允許檢察長根據需要調度和分配工作,以確保有效執行檢察任務。 參考資料: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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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規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