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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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發印信之機關、部隊於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與原報之印模核對,並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後銷燬之。印信遺失者,應在印模黏存簿上備註欄內註明遺失日期及有關文號等,補發後尋獲原印信者,應即將原印信依前條規定程序繳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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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印信規則第14條規定了製發印信的機關或部隊在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該核對印模,並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後銷毀。如果印信遺失,應在印模黏存簿上的備註欄中註明遺失日期和相關文號等信息。如果後來找到原印信,應該按照前面的規定程序將原印信繳銷。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4條的規定,收到廢舊印信的機關或部隊應該與原報的印模進行核對。《國軍印信規則》是中華民國國軍的相關法規,旨在管理和使用國軍的印信。根據這個法規,當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該與原報的印模進行核對,確保印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關的印模記錄則需要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以便後續的處理和管理。同時,如果印信遺失,也需要在印模黏存簿上的備註欄中詳細記錄遺失的日期和相關文號等資訊。如果後來找到了原印信,則應該根據前面的規定程序將其繳銷。這些措施旨在保證印信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以及避免印信被非法使用或冒用的風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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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