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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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編制(組)裁撤、編併或依第八條規定換發印信時,應將原發印信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燬損),隨文檢附繳銷廢舊印信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七),依左列規定遞繳原製發印信機關、部隊註銷,不得自行銷燬。 一、因編制(組)裁撤、編併而繳銷,應於受令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二、因依第八條規定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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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有發出印信的機關、學校、部隊因編制裁撤、編併或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換發印信時,應將原先的印信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損壞),並隨同文件附上廢舊印信表(格式如附件七),按規定送交原製發印信的機關、部隊進行註銷,不得自行銷毀。 具體而言,如果是因編制裁撤、編併而需要繳銷印信,則應在受到相關命令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繳交。而如果是因換發印信而需要繳銷,則應在新印信啟用後立即進行繳交。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防部《國軍印信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2月28日)
- 第八條條文
- 註銷名詞
- 國軍印信規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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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