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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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發印信機關、部隊於製發印信時,應詳予登記,並將遞呈之印信啟用報備表,分別附案及剪下墨模一份黏簿備查(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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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2條,當製發印信的機關或部隊進行相關申請時,應詳細登記相關資料並提交印信啟用報備表。同時,還需要附上一份墨模,並將其剪下黏貼在黏簿上作為備查的文件(可參考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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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