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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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印信,應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如附件四),拓具墨模,依上級規定份數遞呈原製發機關、部隊備查,同案內超過三個以上單位時,應另附印信啟用報備表數量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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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1條,當要啟用印信時,應填寫印信啟用報備表,並製作墨模。報備表需要依照上級的規定填寫,並將製作好的印信和報備表遞呈給原製發機關或部隊備查。若同一案件涉及超過三個以上的單位,則還需要附上印信啟用報備表數量表一份。具體的表格和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四和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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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