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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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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印信,應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如附件四),拓具墨模,依上級規定份數遞呈原製發機關、部隊備查,同案內超過三個以上單位時,應另附印信啟用報備表數量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1條,當要啟用印信時,應填寫印信啟用報備表,並製作墨模。報備表需要依照上級的規定填寫,並將製作好的印信和報備表遞呈給原製發機關或部隊備查。若同一案件涉及超過三個以上的單位,則還需要附上印信啟用報備表數量表一份。具體的表格和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四和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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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印信規則第 11 條規定:「啟用印信,應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如附件四),拓具墨模,依上級規定份數遞呈原製發機關、部隊備查,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印信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