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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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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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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0條,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印信時,除了各權責機關、部隊可以根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外,其他情況下必須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進行審核。 範例參考資料:國防部總務局官方網站上的「國軍印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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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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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印信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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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印信規則第 10 條規定:「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印信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