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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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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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10條,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印信時,除了各權責機關、部隊可以根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外,其他情況下必須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進行審核。 範例參考資料:國防部總務局官方網站上的「國軍印信規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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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