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前條印信毀損或遺失,報請補發之同時,應敘明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如有人為過失,應追究失職人員並嚴予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條文第9條規定,當國軍印信遭到毀損或遺失時報請補發時,除了要敘明毀損或遺失的詳細情況外,如果有人為過失的情況,還應追究失職人員的責任並予以嚴肅處理。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國防部的相關公告政策,《國軍印信規則》中的條文可能是根據國防部內部的制度和法規制定的。然而,關於這個具體條文的相關範例和應用情景,目前沒有找到具體資料可以提供參考。
- 失職名詞
- 國軍印信規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印信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