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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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番號、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或印信使用年久而致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不堪使用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換發;印信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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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8條,如果有印信的機關、學校、部隊由於番號、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或因印信使用年久而產生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無法使用的情況,應向製發機關、部隊報請換發新的印信;如果印信毀損或遺失,則應向製發機關、部隊報請補發新的印信。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國防部印信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該辦法於民國108年11月7日修正。根據該辦法第12條第2項,如果印信有綻裂、印文模糊不清或印信的外觀、印文不再符合使用目的、職務身分之需要時,應報請原發機關製發新的印信。 參考資料: 國防部印信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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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