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 一、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 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印信規則第7條,國軍印信的製發對象有以下兩項: 1. 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這類機關、學校、部隊須經核定並頒發編制(組),才具有製發印信的資格。 2. 幕僚機構:除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的第一層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製發印信外,其他幕僚機構一般情況下不得製發印信。 根據以上規定,國防部之所屬機關的第一層單位以及經核定頒有編制(組)的機關、學校、部隊,都可以製發印信。其他幕僚機構需要根據業務需要呈准才能製發印信,而其他機關則不得製發印信。 參考資料: 國軍印信規則(國防部令第68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50070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印信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